各市州發改委、財政局、農業農村局、供銷社: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化肥、農藥、農膜商業儲備管理工作,特制定《湖北省省級農資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北省財政廳
湖北省農業農村廳
湖北省供銷合作總社
2026年7月14日
湖北省省級農資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重要商品儲備的要求,持續提升全省農業生產保障能力,不斷優化和完善我省農資供應和儲備,根據《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令第25號)、《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農農發〔2023〕5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級化肥、農藥、農膜商業儲備的管理(以下統稱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具體包括儲備品種、規模、時間,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儲存,投放、輪換、動用,資金補助,監督管理等。
第三條 省級農資商業儲備遵循“市場運作、動態儲備、政府補助、自負盈虧”的原則。
第四條 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供銷社根據形勢需求確定省級農資商業儲備規模。省發改委統籌負責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的管理與協調,選定化肥承儲企業。省農業農村廳統籌負責省級農藥儲備、農膜儲備的管理與協調,選定農藥、農膜承儲企業。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農資商業儲備補助資金預算管理。省供銷社負責日常監管、協調落實省級農資商業儲備任務。
第二章 儲備品種、規模、時間
第五條 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分為氮磷及復合肥儲備、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農藥儲備、農膜儲備,其中:氮磷及復合肥儲備為實物儲備;鉀肥儲備為實物儲備,品種主要為氯化鉀、硫酸鉀;救災肥儲備為能力儲備,品種主要為尿素、復合肥;農藥儲備為實物儲備,類別主要為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植物生長調節劑等,采取原藥和制劑儲備相結合的方式;農膜儲備為實物儲備,采取原料和成品儲備相結合的方式。
第六條 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供銷社根據省級農資商業儲備任務,明確每輪承儲責任期內的年度執行規模和品種;如調控需要,可調整年度執行規模。
第七條 省級農資商業儲備每輪承儲責任期為5年。氮磷及復合肥儲備每年度儲備時間為6個月,原則上為每年9月至次年6月間選擇連續6個月;鉀肥儲備、救災肥儲備、農藥儲備、農膜儲備每年度儲備時間為12個月。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
第八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相應生產或經營資質,以及落實儲備任務所需的倉儲設施、管理能力、安全生產條件。其中,鉀肥承儲企業應具備承擔救災肥儲備的能力,同時具備直接從國內外鉀肥生產企業采購鉀肥,以及面向全省農業市場和復合肥工廠進行鉀肥全年持續分銷的能力。其他條件由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確定。
省級農藥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具備農藥生產或經營許可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正常。生產企業須同時具備原藥生產和制劑加工能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具備與儲備規模相適應的倉儲能力,銀行信譽良好。其他條件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供銷社確定。
農膜儲備承儲企業需具備棚膜、地膜、遮陽膜等農膜產品的生產或經營能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環保要求,具備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倉儲能力。其他條件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供銷社確定。
第九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化肥承儲企業,并向中標承儲企業下達儲備任務,明確儲備品種和數量、工作要求等內容。
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供銷社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農藥、農膜承儲企業。并向中標承儲企業下達儲備任務,明確儲備品種和數量、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實際中標數量未達到標的總量的結存部分,以及承儲責任期內承儲企業被取消的儲備任務,由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另行安排。
第四章 儲存
第十一條 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倉庫(庫點)應位于湖北省區域內,涂刷、懸掛或者樹立“湖北省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庫”標識標牌。儲備倉庫應布局于交通便利地區或農產品主要生產區。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儲備的農資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貨權應為承儲企業,并在省內自有及租賃倉庫(庫點)內單獨存放;如與其他貨物同庫(點)應當分區(分垛),并掛牌管理。
第十三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供銷社確定儲備任務考核要求,如調控需要,年度儲備時間內可作必要調整。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向省供銷社報送儲備任務執行有關情況,并附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年度儲備時間開始后,從第二個月開始,承儲企業需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向省供銷社報送上月儲備動態情況報告表,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報送年度儲備任務執行情況報告。省供銷社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送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第五章 投放、輪換、動用
第十五條 農資儲備到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向社會投放,優先滿足湖北區域農業生產需要。
第十六條 鉀肥儲備實行自主輪換,承儲企業確定輪換時機,輪出后45個工作日內補足儲備庫存。農藥儲備和農膜儲備可依據市場需求進行動態儲備,儲備期內月末平均庫存數量不得低于儲備任務量。特殊情況下,經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可適當調整補庫時限。
第十七條 如遇自然災害需要動用救災肥儲備,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市場情況提出申請,由省發改委向承儲企業下達動用通知,明確動用數量、價格等要求,承儲企業按通知要求在指定區域投放救災肥儲備。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協調做好救災肥運輸保障。
第十八條 在調控需要的情況下,省發改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可要求承儲企業應急投放儲備,補助資金按實際儲備時間核定。如下達應急投放任務時明確補庫要求且承儲企業按要求落實補庫任務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儲備任務。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投放、輪換、動用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六章 資金補助
第二十條 省財政廳對省級農資商業儲備任務給予貸款貼息資金補助及固定金額補助。其中:
(一)氮磷及復合肥儲備。參照《國家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給予貼息補助,補助標準按照行業平均儲備成本費用、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LPR)以及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完成數量、儲備時間等因素計算確定。
(二)鉀肥儲備。參照國家鉀肥儲備工作的要求和相關補助標準,統籌考慮資金占用、倉租保管等因素,對鉀肥儲備任務給予固定金額補助。
(三)救災肥儲備。對救災肥儲備任務不給予單獨補助,原則上與鉀肥儲備任務合并考慮。
(四)農藥儲備、農膜儲備。農藥儲備任務給予貼息補助,參照《國家救災農藥儲備管理辦法》的貼息補助標準,按照承儲企業承儲貨物貨值(儲備完成數量×承儲貨物單價)和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LPR)計算確定。農膜儲備任務給予貼息及費用補助。其中:貼息補助按照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完成數量、承儲貨物單價、儲備時間、貸款市場一年期報價利率(LPR)計算確定;費用給予固定金額補助。
第二十一條 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在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將相關儲備任務完成數量、儲備時間以及核查處理意見、補助資金安排建議等匯總提供給省財政廳。
第二十二條省財政廳對年度核查結果和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制度規定將補助資金撥付至承儲企業。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按照全面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組織開展省級農資商業儲備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時組織實施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四 條省級農資商業儲備企業可按規定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北省分行申請政策性貸款支持。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按商業原則為承儲企業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服務,支持承儲企業做好農資儲備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制定省級農資儲備任務核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核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儲備任務核查工作。年度儲備時間內,同一儲備庫點的現場核查不超過2次。
第二十六條 根據核查情況,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
(一)承儲企業生產或經營等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二)儲備倉庫(庫點)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儲備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根據核查情況,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
(一)不按要求入儲、存放農資儲備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輪換農資儲備的;
(三)儲備任務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四)將儲備任務貸款資金挪作他用的;
(五)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六)其他嚴重影響儲備任務落實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根據核查情況,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相關儲備任務,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
(一)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儲備任務的;
(三)不按要求進行動用的;
(四)拒不服從省級儲備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出現第二十七條中前五類情形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儲備任務落實的行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供銷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為5年,原《湖北省省本級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制度》同時廢止。此前已下達仍需繼續執行的省級農資儲備任務仍按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