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落實國家
化肥、救災
農藥儲備相關管理辦法及省委、省政府糧食安全、重要物資儲備、農業保供穩價工作部署,補齊我省原有農資儲備制度短板,提升農資應急保供和市場調控能力,夯實全省糧食安全保障基礎。
二、主要目標
健全全省農資保供穩價調控體系,建立
化肥、
農藥、農膜一體化儲備管理模式,完善儲備輪換、投放動用機制,穩定農資市場供應、平抑價格波動;規范承儲管理和部門履職流程,優化儲備結構和任務分配,激發市場主體積極性,實現政府調控與市場運作有機結合,嚴格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確保資金規范高效使用,全面提升農資儲備規范化管理水平。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八章三十條,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
明確《辦法》制定目的、適用范圍,確定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市場運作、動態儲備、政府補助、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厘清省發改委、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省供銷社在農資儲備管理中的職責分工,構建統籌協調、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儲備品種、規模、時間(第五條至第七條)
細化儲備品類,將省級農資商業儲備劃分為氮磷及復合肥、鉀肥、救災肥、
農藥、農膜五大類,明確各類別儲備形式(實物儲備、能力儲備);規定儲備規模、品種可根據調控需求動態調整;確定每輪承儲責任期為5年,區分不同農資品類設定6個月、12個月差異化年度儲備期限。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第八條至第十條)
分別明確
化肥、
農藥、農膜三類承儲企業資質條件、經營能力、倉儲設施、信用信譽等準入要求,規范承儲企業選定方式,要求通過合法競爭方式擇優確定;明確儲備任務下達流程、內容,針對結存、取消的儲備任務,制定后續統籌安排機制。
第四章 儲存(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規范儲備倉庫選址、標識設置、儲存管理要求,明確儲備農資質量標準、貨權歸屬、分區存放管理規范;確定儲備任務考核要求調整流程,細化承儲企業數據報送頻次、內容及部門匯總上報機制,強化儲備日常運行管理。
第五章 投放、輪換、動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
明確儲備農資到期投放原則,優先保障省內農業生產需求;區分鉀肥、
農藥、農膜不同儲備輪換機制,規范自主輪換、動態輪換流程及庫存管控要求;明確救災肥應急動用、儲備應急投放的啟動流程、指令下達、執行要求,建立健全儲備調控動用機制。
第六章 資金補助(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
明確補助資金類型,針對不同農資品類分別設定貸款貼息、固定金額補助方式,細化補助標準核算依據;規范補助資金審核、撥付流程,強化預算績效管理;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政策,助力承儲企業做好儲備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建立儲備核查工作機制,明確核查方式、頻次;針對承儲企業不同違規情形,分級設定責令限期整改、不予撥付補助資金、取消儲備任務等處理措施,壓實承儲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儲備全流程監督約束。
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條)
明確《辦法》解釋權屬,確定正式實施日期,原有《湖北省省本級
化肥淡季儲備管理制度》失效,并對此前已下達未完結儲備任務的執行依據作出銜接規定,保障政策平穩過渡。
四、重點解決的問題
1.解決儲備品類單一、覆蓋不全問題:破解原有僅儲備
化肥、缺少
農藥農膜專項儲備的短板,補齊農業物資保供弱項,適配全省農業生產實際需求。
2.解決儲備結構不合理、市場風險偏高問題:化解原有淡季
化肥儲備量大、與國儲重疊、集中投放沖擊市場、庫存物流成本偏高的問題,通過分類儲備實現精準調控、風險分散。
3.解決承儲不規范、不符合國家改革要求問題:整改原有指定企業承儲模式,落實統一大市場要求,通過公開招標實現市場化、規范化擇優遴選。
4.解決部門權責不清、監管效能不足問題:改變以往權責交叉、監管缺位越位問題,建立分線負責、協同聯動的監管體系,全面提升儲備運行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