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發改經貿〔2026〕526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我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工作,保障我省化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6年7月17日
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化肥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加強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參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財政科學管理的意見》(魯政發〔2025〕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深化零基預算改革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25〕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的管理及承儲企業選定、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運行遵循企業承儲、政府補助、市場運作、自負盈虧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統籌管理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工作,各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供銷社負責轄區內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的監管。
第二章 儲備規模、品種、時間
第五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品種以尿素、磷酸二銨、三元復合肥為主。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化肥市場形勢和調控需要,綜合考慮農業用肥量、化肥生產運輸能力情況,確定每輪承儲責任期內年度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總量(儲備規模原則上為20萬噸/年)。如有需要,可適當調整年度儲備規模。單個承儲企業儲備量一般為4萬噸左右。
第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明確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責任期和年度儲備時間。原則上,每輪承儲責任期為2年,每年度儲備時間為6個月。
第三章 承儲企業確定及任務下達
第八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承儲企業應具備相應化肥生產或經營資質,以及落實儲備任務所需的企業實力、倉儲設施、管理能力、安全生產條件等。其他條件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共同確定。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依法通過競爭方式確定承儲企業及其具體儲備任務。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協議,約定儲備起止時間、品種、數量、質量、布點區域、違規責任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儲備倉庫(庫點)確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在儲備責任期間因安全生產等原因確需調整承儲時間、倉庫(庫點)的,承儲企業應說明原因報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在承儲責任期內不得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
第四章 儲 存
第十二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倉庫(庫點)應位于我省境內,儲備貨物貨權方應為承儲企業。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倉庫(庫點)涂刷、懸掛或者樹立“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庫”標識標牌。儲備貨物應在倉庫(庫點)內單獨存放,如與其他政策性儲備、企業庫存同庫(點),應當分區(分垛)并掛牌管理。承儲企業應規范落實儲備任務,確保儲備化肥品種、數量、質量、賬務管理等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確定儲備任務考核要求,如遇國家和省調控需要,年度儲備時間內可做必要調整。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未通過年度儲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的,儲備任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投放、動用
第十五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到期后,承儲企業應及時將化肥儲備向社會投放,不得用于出口,優先滿足省內農業生產需要,不得因惜售等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用肥旺季化肥脫銷斷檔。
第十六條 年度儲備時間內如遇國家和省宏觀調控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省發展改革委可要求承儲企業應急投放化肥儲備,承儲企業向市場投放化肥儲備,投放區域應優先滿足省內用肥需要。應急投放時,補助資金按承儲企業實際已完成儲備月數核定,儲備數量按承儲企業應急投放時上一個月的月末儲備數量核定(核定的儲備數量不超過規定儲備任務),補助資金=補助標準×儲備數量×已完成儲備任務月數/6。如下達應急投放任務時明確補庫要求且承儲企業按要求落實補庫任務的,視為完成當年度儲備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按要求報送儲備投放、動用情況,并附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
第六章 資金補助
第十八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山東省分行立足職能定位,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為承儲企業落實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提供政策性信貸支持。其他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按商業原則向承儲企業提供優惠、便捷的信貸服務。承儲企業應按時還本付息。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對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給予資金補助,補助標準原則上為40元/噸。承儲協議簽訂后,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承儲協議,提出年度補助資金預撥安排建議,省財政廳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方式,預撥年度補助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收到補助資金后,應在30日內撥付至承儲企業。承儲責任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各類購進化肥票證及各類出入庫單據、運輸憑證及其他證明文件等,編制正式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報送企業注冊所在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條 市發展改革委收到承儲企業相關材料后,于1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審核的承儲責任期補助資金申請以正式文件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對市發展改革委申報材料進行復核,提出補助資金分配建議后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后,結合承儲責任期內預算資金安排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省級化肥商業儲備補助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適時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七章 監管核查
第二十二條 儲備工作開始后,各承儲企業在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的臺賬格式向省發展改革委上報上月儲備動態情況,并抄報所在市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條 年度儲備時間過半和結束后各10個工作日內,承儲企業根據儲備情況編報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業務報告,報所在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有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本市審核匯總情況,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第二十四條 承儲區域內出現供需嚴重失衡、價格漲幅波動較大等特殊情況下,承儲企業應主動報告化肥儲備調入、銷售、庫存、價格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建立全過程監管機制。相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供銷社負責監管本區域省級化肥商業儲備,在承儲責任期內,實現對全部儲備倉庫(庫點)的監督檢查,并對檢查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每年檢查時間在年度儲備時間第二個月開始。同時,可以邀請相關行業協會或行業專家參與檢查,建立現場檢查結果專家組、當地部門、承儲企業三方簽字確認機制。
年度儲備時間結束后的15個工作日內,相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將本年度儲備時間內的監督檢查、有關工作建議等情況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同時抄報省供銷社。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供銷社對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儲備任務核查工作。省財政廳在每輪承儲責任期內,擇機對承儲企業儲備任務執行情況開展抽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及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省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
(一)承儲企業生產或經營等資質不符合要求的;
(二)儲備倉庫(庫點)不符合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報送儲備相關數據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但情節輕微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和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并收回當年度相關任務已預撥補助資金:
(一)不按要求入儲、存放儲備化肥的;
(二)不按要求投放、輪換儲備化肥的;
(三)儲備任務賬證不符、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四)將儲備任務貸款資金挪作他用的;
(五)年度儲備時間內出現第二十七條中兩種及以上情形的;
(六)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被責令限期整改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儲備任務落實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根據有關單位核查情況和處理建議,承儲企業出現以下情形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取消其相關儲備任務,不予撥付當年度相關任務補助資金,并收回承儲責任期內相關任務已預撥補助資金:
(一)單方面終止儲備任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未完成儲備任務的;
(三)不按要求進行動用、應急投放的;
(四)拒不服從省級儲備管理的;
(五)未按要求完成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限期整改工作的;
(六)承儲責任期內連續兩年出現第二十八條中前五類情形的;
(七)其他影響儲備任務落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能分工分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省級化肥商業儲備管理辦法》(魯發改經貿規〔2022〕577號)同時廢止,此前已下達仍需繼續執行的省級化肥商業儲備任務仍按原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特別聲明